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8/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2026

刊登日期:

2026.1.21

版數:

11-12

  • 委任科技創新業務企業評審委員會主席。
相關法規 :
  • 第1/2021號法律 - 從事科技創新業務企業的稅務優惠制度。
  • 第50/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續任及委任科技創新業務企業評審委員會主席及成員。
  •  
    相關類別 :
  • 稅務優惠 - 財政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021號法律《從事科技創新業務企業的稅務優惠制度》第六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財政局副局長郭日海為科技創新業務企業評審委員會主席,以替代鍾聖心,其官職的合法代任人即主席職務的代任人。

    二、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法規:

    第9/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2026

    刊登日期:

    2026.1.21

    版數:

    12

    • 撥予警察總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2/2018號行政法規 - 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  
    相關類別 :
  • 公共財政管理 - 常設基金 - 警察總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警察總局一項按照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701,900.00(澳門元柒拾萬零壹仟玖佰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警察總局一項金額為$701,900.00(澳門元柒拾萬零壹仟玖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趙汝民;

    委員:賴建雄,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楊丹青;

    候補委員:容國健;

    候補委員:林劍鋒;

    候補委員:曾漢權。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法規:

    第10/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2026

    刊登日期:

    2026.1.21

    版數:

    13

    • 撥予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2/2018號行政法規 - 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  
    相關類別 :
  • 公共財政管理 - 常設基金 - 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一項按照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566,900.00(澳門元伍拾陸萬陸仟玖佰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一項金額為$566,900.00(澳門元伍拾陸萬陸仟玖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吳海恩;

    委員:黎宇明;

    委員:梁婉媚;

    候補委員:黎輝博;

    候補委員:張景皓;

    候補委員:林鍵。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法規:

    第11/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2026

    刊登日期:

    2026.1.21

    版數:

    13-14

    • 撥予新聞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2/2018號行政法規 - 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  
    相關類別 :
  • 公共財政管理 - 常設基金 - 新聞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新聞局一項按照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66,100.00(澳門元陸萬陸仟壹佰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新聞局一項金額為$66,100.00(澳門元陸萬陸仟壹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黃樂宜,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Adelina Andrade de Aguiar;

    委員:龍麗琪;

    候補委員:杜卓濠;

    候補委員:黃惠蘭。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法規:

    第12/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2026

    刊登日期:

    2026.1.21

    版數:

    14-15

    • 撥予個人資料保護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2/2018號行政法規 - 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  
    相關類別 :
  • 公共財政管理 - 常設基金 - 個人資料保護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個人資料保護局一項按照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00,000.00(澳門元壹拾萬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個人資料保護局一項金額為$100,000.00(澳門元壹拾萬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楊崇蔚,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姚欣;

    委員:曾慶彬;

    候補委員:梁以婷;

    候補委員:莫雯慧。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法規:

    第13/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2026

    刊登日期:

    2026.1.21

    版數:

    15-16

    • 撥予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2/2018號行政法規 - 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  
    相關類別 :
  • 公共財政管理 - 常設基金 - 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一項按照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0,000.00(澳門元叁萬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一項金額為$30,000.00(澳門元叁萬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廖志漢,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馮家保;

    委員:李敏濤;

    候補委員:倫紹發;

    候補委員:李詠璇。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法規:

    第14/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2026

    刊登日期:

    2026.1.21

    版數:

    16-17

    • 撥予行政公職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2/2018號行政法規 - 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  
    相關類別 :
  • 公共財政管理 - 常設基金 - 行政公職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公職局一項按照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89,900.00(澳門元壹拾捌萬玖仟玖佰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行政公職局一項金額為$189,900.00(澳門元壹拾捌萬玖仟玖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陳子健,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張了了;

    委員:葉浩昇;

    候補委員:高海傑;

    候補委員:朱偉南。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法規:

    第15/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2026

    刊登日期:

    2026.1.21

    版數:

    17-18

    • 撥予法務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2/2018號行政法規 - 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  
    相關類別 :
  • 公共財政管理 - 常設基金 - 法務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法務局一項按照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900,000.00(澳門元玖拾萬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法務局一項金額為$900,000.00(澳門元玖拾萬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邱顯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陳婉琪代任;

    委員:陳婉琪;

    委員:陳佩玲;

    候補委員:駱倩怡;

    候補委員:朱皓欣;

    候補委員:郭日龍。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法規:

    第16/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2026

    刊登日期:

    2026.1.21

    版數:

    18-19

    • 撥予身份證明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2/2018號行政法規 - 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  
    相關類別 :
  • 公共財政管理 - 常設基金 - 身份證明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身份證明局一項按照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00,000.00(澳門元叁拾萬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身份證明局一項金額為$300,000.00(澳門元叁拾萬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陳婉麗,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唐偉杰;

    委員:張麗馨;

    候補委員:陳曉彤;

    候補委員:鄭碧欣。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法規:

    第17/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2026

    刊登日期:

    2026.1.21

    版數:

    19

    • 撥予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2/2018號行政法規 - 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  
    相關類別 :
  • 公共財政管理 - 常設基金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一項按照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05,000.00(澳門元肆拾萬零伍仟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一項金額為$405,000.00(澳門元肆拾萬零伍仟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邱潤華,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鄧德文,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羅嘉敏代任;

    委員:梁嘉怡,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勞建彬代任。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法規:

    第18/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2026

    刊登日期:

    2026.1.21

    版數:

    20

    • 撥予財政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2/2018號行政法規 - 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  
    相關類別 :
  • 公共財政管理 - 常設基金 - 財政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財政局一項按照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30,000.00(澳門元貳拾叁萬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財政局一項金額為$230,000.00(澳門元貳拾叁萬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柯超航,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羅敬桐;

    委員:王天佑;

    候補委員:陳微;

    候補委員:林文捷。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法規:

    第19/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2026

    刊登日期:

    2026.1.21

    版數:

    20-21

    • 撥予博彩監察協調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2/2018號行政法規 - 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  
    相關類別 :
  • 公共財政管理 - 常設基金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博彩監察協調局一項按照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30,000.00(澳門元叁拾叁萬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博彩監察協調局一項金額為$330,000.00(澳門元叁拾叁萬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廖志聰,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伍安璐,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丁文香;

    候補委員:趙潤娟;

    候補委員:彭嘉敏。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法規:

    第20/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2026

    刊登日期:

    2026.1.21

    版數:

    21-22

    • 撥予勞工事務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2/2018號行政法規 - 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  
    相關類別 :
  • 公共財政管理 - 常設基金 - 勞工事務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勞工事務局一項按照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81,000.00(澳門元叁拾捌萬壹仟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勞工事務局一項金額為$381,000.00(澳門元叁拾捌萬壹仟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陳元童,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陳毅豐,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潘曉輝;

    候補委員:曾震宇;

    候補委員:陳倩薇。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法規:

    第21/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2026

    刊登日期:

    2026.1.21

    版數:

    22-23

    • 撥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2/2018號行政法規 - 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  
    相關類別 :
  • 公共財政管理 - 常設基金 - 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7,770.00(澳門元壹萬柒仟柒佰柒拾元);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項金額為$17,770.00(澳門元壹萬柒仟柒佰柒拾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陳穎芝;

    委員:庄瑜芬;

    委員:司徒夏云。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法規:

    第22/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2026

    刊登日期:

    2026.1.21

    版數:

    23-24

    • 撥予司法警察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2/2018號行政法規 - 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  
    相關類別 :
  • 公共財政管理 - 常設基金 - 司法警察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司法警察局一項按照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995,000.00(澳門元玖拾玖萬伍仟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司法警察局一項金額為$995,000.00(澳門元玖拾玖萬伍仟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薛仲明,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岑錦榮;

    委員:鄭佩欣;

    候補委員:唐漢文;

    候補委員:李英華;

    候補委員:鍾燕婷。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法規:

    第23/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2026

    刊登日期:

    2026.1.21

    版數:

    24-25

    • 撥予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2/2018號行政法規 - 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  
    相關類別 :
  • 公共財政管理 - 常設基金 - 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73,000.00(澳門元柒萬叁仟元);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一項金額為$73,000.00(澳門元柒萬叁仟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彭向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葉智恆;

    委員:梁秀娟;

    候補委員:韋孟持;

    候補委員:張美蓉。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法規:

    第24/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2026

    刊登日期:

    2026.1.21

    版數:

    25-26

    • 撥予土地工務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2/2018號行政法規 - 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  
    相關類別 :
  • 公共財政管理 - 常設基金 - 土地工務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4/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土地工務局一項按照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85,000.00(澳門元壹拾捌萬伍仟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土地工務局一項金額為$185,000.00(澳門元壹拾捌萬伍仟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陳海英,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盧貴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區文慧,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候補委員:Arlete Maria Amante Madeira de Carvalho;

    候補委員:唐儷殷。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法規:

    第25/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2026

    刊登日期:

    2026.1.21

    版數:

    26-27

    • 撥予公共建設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2/2018號行政法規 - 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  
    相關類別 :
  • 公共財政管理 - 常設基金 - 公共建設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公共建設局一項按照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17,900.00(澳門元壹拾壹萬柒仟玖佰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公共建設局一項金額為$117,900.00(澳門元壹拾壹萬柒仟玖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林煒浩,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鍾少燕,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歐陽園美;

    候補委員:袁明傑;

    候補委員:陳念嫦。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法規:

    第26/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2026

    刊登日期:

    2026.1.21

    版數:

    27

    • 撥予環境保護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2/2018號行政法規 - 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  
    相關類別 :
  • 公共財政管理 - 常設基金 - 環境保護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環境保護局一項按照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20,000.00(澳門元壹拾貳萬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環境保護局一項金額為$120,000.00(澳門元壹拾貳萬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葉擴林,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袁文龍,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林月華;

    候補委員:林微笑。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法規:

    第27/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2026

    刊登日期:

    2026.1.21

    版數:

    28

    • 撥予交通事務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2/2018號行政法規 - 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  
    相關類別 :
  • 公共財政管理 - 常設基金 - 交通事務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7/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交通事務局一項按照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49,500.00(澳門元壹拾肆萬玖仟伍佰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交通事務局一項金額為$149,500.00(澳門元壹拾肆萬玖仟伍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鄭岳威,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李頴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容瑋婕,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候補委員:莫垂道,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法規:

    第28/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2026

    刊登日期:

    2026.1.21

    版數:

    28-29

    • 撥予地球物理氣象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2/2018號行政法規 - 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  
    相關類別 :
  • 公共財政管理 - 常設基金 - 地球物理氣象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8/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地球物理氣象局一項按照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00,000.00(澳門元貳拾萬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地球物理氣象局一項金額為$200,000.00(澳門元貳拾萬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梁永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區少玫,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區健誠;

    候補委員:郭詩韻;

    候補委員:吳雅玲。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法規:

    第29/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2026

    刊登日期:

    2026.1.21

    版數:

    29-30

    • 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2/2018號行政法規 - 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  
    相關類別 :
  • 公共財政管理 - 常設基金 -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9/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項按照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88,000.00(澳門元捌萬捌仟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經第17/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項金額為$88,000.00(澳門元捌萬捌仟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雅永健,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劉麗群;

    委員:盧貴珍;

    候補委員:區海芝;

    候補委員:徐漢森。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志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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