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026

刊登日期:

2026.1.14

版數:

8

  • 委任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47/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 續任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
  • 第5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隸屬於行政長官的“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梁穎妍為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並由其擔任主席,以代替吳惠嫻,任期至二零二七年四月六日止。

    二、委任張國華及譚麗霞為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以分別代替周錫強及鍾聖心,任期至二零二七年四月六日止。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一月八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法規:

    第4/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026

    刊登日期:

    2026.1.14

    版數:

    8-9

    • 免除及委任澳門屠宰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6/2023號法律 - 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
  • 第93/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 續任及委任澳門屠宰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及成員,以及續任監事會成員。
  •  
    私營機構 :
  • 澳門屠宰場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二)項,以及《澳門屠宰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蘇凱慈的請求,免除其擔任澳門屠宰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的職務。

    二、委任包碧琪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屠宰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任期至二零二六年六月四日。

    三、擔任上款所指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股東會訂定。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一月八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