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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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第六款及第十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公務人員薪酬評議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稅兵,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王海濱,並由其擔任副主席;
(三)澳門中華總商會代表:霍麗斯、洪華、黃珮珊及黃淑筠;
(四)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沈日光及梁思朗;
(五)澳門公職司機協會代表:何永寧;
(六)澳門高級衛生技術員協會代表:歐文輝;
(七)澳門公務人員文化協會代表:林智明。
二、委任行政公職局副局長陳淑貞為“公務人員薪酬評議會”秘書長,為期兩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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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3/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項,以及《澳門樂團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澳門樂團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任期一年:
(一)梁惠敏,並由其擔任董事長;
(二)許健華。
二、續任陳家耀為澳門樂團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任期至二零二六年七月十八日止。
三、續任下列人士為澳門樂團有限公司監事會成員,任期一年:
(一)杜慧芳,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麥詠珠。
四、委任林興隆為澳門樂團有限公司監事會成員,任期一年。
五、本批示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三款(二)項所指成員以兼任方式擔任有關職務。
六、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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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