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56/202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2025

刊登日期:

2025.12.29

版數:

908-923

  • 核准若干執照及證明書的式樣。
相關法規 :
  • 第4/2025號法律 - 民航活動法。
  •  
    相關類別 :
  • 民航 - 航空方面的規範 - 民航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6/202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25號法律《民航活動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以下執照及證明書的式樣,有關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至附件十四:

    (一)私用駕駛員執照(飛機);

    (二)私用駕駛員執照(直升機);

    (三)商用駕駛員執照(飛機);

    (四)商用駕駛員執照(直升機);

    (五)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飛機);

    (六)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直升機);

    (七)航空器等級熟練證明書;

    (八)儀錶等級熟練證明書;

    (九)飛行教員等級熟練證明書;

    (十)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

    (十一)空中交通管制學員執照;

    (十二)飛行運行員執照;

    (十三)體檢合格證明書;

    (十四)航空器維修工程師執照。

    二、上款(一)項至(十三)項所指的執照及證明書的尺寸為182毫米x257毫米,白色,且背景配淺藍色“民航局 AUTORIDADE DE AVIAÇÃO CIVIL”字樣。

    三、第一款(十四)項所指的執照的尺寸為210毫米x297毫米,淺綠色,且背景配深綠色“CIVIL AVIATION AUTHORITY 民航局 AUTORIDADE DE AVIAÇÃO CIVIL”字樣,亦配有具唯一性的紙張序號。

    四、在本批示生效前發出的第一款所指的執照及證明書,在其有效期屆滿、被取代或被廢止前,維持有效。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

     

    法規:

    第57/202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2025

    刊登日期:

    2025.12.29

    版數:

    924-939

    • 核准若干執照及同類文件的式樣。
    相關法規 :
  • 第4/2025號法律 - 民航活動法。
  • 第40/202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核准“登記證”式樣、“適航證”式樣、“核准證明書”式樣、“航空器無線電台執照”式樣、“噪聲證明書”式樣和“空運經營人證明書”式樣。
  •  
    相關類別 :
  • 民航 - 航空方面的規範 - 民航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7/202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25號法律《民航活動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以下執照及同類文件的式樣,有關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至附件十:

    (一)空運經營人證明書;

    (二)核准培訓機構證明書;

    (三)註冊證;

    (四)適航證;

    (五)飛行許可;

    (六)航空器無線電台執照;

    (七)噪聲證明書;

    (八)核准證明書—維修培訓機構;

    (九)核准證明書—維修機構;

    (十)空中交通服務證明書。

    二、上款所指的執照及同類文件以A4格式的白色紙印刷。

    三、在本批示生效前發出的第一款所指的執照及同類文件,在其有效期屆滿、被取代或被廢止前,維持有效。

    四、廢止第40/202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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