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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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202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25號法律《民航活動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以下執照及證明書的式樣,有關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至附件十四:
(一)私用駕駛員執照(飛機);
(二)私用駕駛員執照(直升機);
(三)商用駕駛員執照(飛機);
(四)商用駕駛員執照(直升機);
(五)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飛機);
(六)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直升機);
(七)航空器等級熟練證明書;
(八)儀錶等級熟練證明書;
(九)飛行教員等級熟練證明書;
(十)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
(十一)空中交通管制學員執照;
(十二)飛行運行員執照;
(十三)體檢合格證明書;
(十四)航空器維修工程師執照。
二、上款(一)項至(十三)項所指的執照及證明書的尺寸為182毫米x257毫米,白色,且背景配淺藍色“民航局 AUTORIDADE DE AVIAÇÃO CIVIL”字樣。
三、第一款(十四)項所指的執照的尺寸為210毫米x297毫米,淺綠色,且背景配深綠色“CIVIL AVIATION AUTHORITY 民航局 AUTORIDADE DE AVIAÇÃO CIVIL”字樣,亦配有具唯一性的紙張序號。
四、在本批示生效前發出的第一款所指的執照及證明書,在其有效期屆滿、被取代或被廢止前,維持有效。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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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202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25號法律《民航活動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以下執照及同類文件的式樣,有關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至附件十:
(一)空運經營人證明書;
(二)核准培訓機構證明書;
(三)註冊證;
(四)適航證;
(五)飛行許可;
(六)航空器無線電台執照;
(七)噪聲證明書;
(八)核准證明書—維修培訓機構;
(九)核准證明書—維修機構;
(十)空中交通服務證明書。
二、上款所指的執照及同類文件以A4格式的白色紙印刷。
三、在本批示生效前發出的第一款所指的執照及同類文件,在其有效期屆滿、被取代或被廢止前,維持有效。
四、廢止第40/202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