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30/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25

刊登日期:

2025.12.17

版數:

23-24

  • 將一切所需的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建信工程—建信發展—建信置業合作經營”簽訂澳門大學-S5及S6研究生宿舍建造工程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第94/2024號行政命令 - 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
  •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0/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建信工程—建信發展—建信置業合作經營”簽訂澳門大學-S5及S6研究生宿舍建造工程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法規:

    第131/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25

    刊登日期:

    2025.12.17

    版數:

    24

    • 委任青年事務委員會正選委員及候補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12/2002號行政法規 - 訂定青年事務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及運作方式——廢止九月十四日第65/92/M號法令。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相關類別 :
  • 青年事務委員會 -
  •  
    相關組織 :
  • 澳門福建青年聯會 - 澳門青年聯合會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1/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青年事務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及運作方式》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八)項,以及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福建青年聯會代表黃耀興為青年事務委員會正選委員,以替代原正選委員陳禮祺,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委任澳門福建青年聯會代表梁嘉傑為青年事務委員會候補委員,以替代原候補委員許結玲,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三、委任澳門青年聯合會代表李兆祖為青年事務委員會正選委員,以替代原正選委員黃家倫,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法規:

    第132/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25

    刊登日期:

    2025.12.17

    版數:

    25

    • 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在澳門理工大學校董會的代表。
    相關法規 :
  • 第12/2024號行政法規 - 澳門理工大學章程。
  • 第94/2024號行政命令 - 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
  •  
    相關類別 :
  • 澳門理工大學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2/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六條第二款(十)項,以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秦斌為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在澳門理工大學校董會的代表,為期一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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