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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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建信工程—建信發展—建信置業合作經營”簽訂澳門大學-S5及S6研究生宿舍建造工程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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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青年事務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及運作方式》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八)項,以及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福建青年聯會代表黃耀興為青年事務委員會正選委員,以替代原正選委員陳禮祺,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委任澳門福建青年聯會代表梁嘉傑為青年事務委員會候補委員,以替代原候補委員許結玲,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三、委任澳門青年聯合會代表李兆祖為青年事務委員會正選委員,以替代原正選委員黃家倫,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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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六條第二款(十)項,以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秦斌為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在澳門理工大學校董會的代表,為期一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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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