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60/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25

刊登日期:

2025.12.17

版數:

8

  • 續任文化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40/2021號行政法規 - 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文化發展基金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0/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文化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為期一年:

    (一)陸波;

    (二)飛安達;

    (三)何敬麟;

    (四)馬若龍;

    (五)胡達忠;

    (六)盧潔兒;

    (七)張少東;

    (八)陳志玲。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法規:

    第261/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25

    刊登日期:

    2025.12.17

    版數:

    8-9

    • 續任文化發展基金監事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40/2021號行政法規 - 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文化發展基金 - 財政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1/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文化發展基金監事會成員,為期一年:

    (一)唐曉晴,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財政局代表Rebeca Vong;

    (三)黃浩彪。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法規:

    第262/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25

    刊登日期:

    2025.12.17

    版數:

    9

    • 續任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及候補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7/2022號行政法規 - 教育基金。
  •  
    相關類別 :
  • 教育基金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2/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22號行政法規《教育基金》第十一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沈夷佳為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以及呂紅為候補成員,任期由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法規:

    第263/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25

    刊登日期:

    2025.12.17

    版數:

    9-10

    • 續任一名統計暨普查局人員在澳門金融管理局擔任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職務。
    相關法規 :
  • 第14/96/M號法令 - 核准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新通則。
  • 第87/89/M號法令 - 核准澳門公職人員章程──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統計暨普查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3/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四條第二款a項、第十四條,以及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統計暨普查局人員黃善文在澳門金融管理局擔任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職務,任期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止。

    二、獲委任人擔任臨時定期委任的職位的每月報酬根據經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三十三條規定所指的人員通則訂定。

    三、上款所指的每月報酬,以及按該報酬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及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澳門金融管理局承擔。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法規:

    第264/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25

    刊登日期:

    2025.12.17

    版數:

    10

    • 續任文化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40/2021號行政法規 - 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
  •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 - 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文化發展基金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4/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第十六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陳家耀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全職擔任文化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成員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起續期六個月。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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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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