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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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7/2025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5/2017號法律《預算綱要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2/2018號行政法規
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五條修改如下:
“第三十二條
結算及徵收
除非另有規定,如結算及徵收收入所得的金額非為澳門元一元的倍數,須將小數化成整數進位至澳門元一元,但屬利息、兌換差額、非從支付扣減的退回、財務運用所引致的收益所構成的收入、來源於第三方所作的賠償、被法院宣告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款項、轉移、預算執行結餘的轉入及交付、屬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所產生的收入,以及倘有的來自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區的收入除外。
第三十九條
支付工具
一、〔……〕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第13/2023號法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二條(一)項所指的金融機構所發行及管理的其他支付工具。
二、上款(六)項及(七)項所指的支付工具由財政局專用,並得以電子方式製成,分別用於支付預算開支和調動經出納活動提取的款項。
三、〔……〕
四、以電子方式製成和以紙本方式製成第一款(六)項及(七)項所指的支付工具,兩者具相同的法律效力和證明力。
五、因遺失或破損第一款(六)項及(七)項所指的支付工具而補發的程序,由財政局透過指引訂定。
第四十二條
退回方式
一、〔……〕
二、〔……〕
三、〔……〕
四、〔……〕
(一) 從支付中扣減的退回,即於第15/2017號法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支付期限前完成的、涉及相關財政年度的退回,視為存回不當支付或多付的款項,並在作出相關支付的預算項目記帳;
(二) 非從支付中扣減的退回,即未能於上項所指期限前完成的退回,應在作出退回的年度的預算收入表專有項目記帳;
(三) 〔……〕
五、如屬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退回公款的情況,須使用下列的憑單:
(一) 〔……〕
(二) 〔……〕
六、如屬上款以外的其他退回公款的情況,部門及機構可使用自行訂定格式的憑單。
七、〔原第六款〕
第四十四條
退回憑單的支付
一、第四十二條第七款所指退回憑單的支付期間為二十日,自發出憑單翌日起計。
二、如在憑單的支付期間內提交按月分期退回款項或免除退回全部或部分款項的申請,則中止計算有關支付期及時效期間,直至債務人獲通知有關決定之日為止。
三、〔……〕
第四十五條
支付地點及方式
一、第四十二條第五款所指的憑單,須在財政局收納處或按該局所訂定的電子方式支付退款。
二、第四十二條第六款所指的憑單,須按發出憑單的部門及機構所訂定的方式支付退款。
第五十五條
程序
一、〔……〕
二、非自治部門為處理開支,應向財政局提交結算申請。
三、上款所指的申請須附同作出開支的卷宗,最遲於有關開支的支付期限結束前三十日提交予財政局。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一般情況下,結算申請及作出開支的卷宗應以電子方式為之,但另有規定者除外;為此,財政局具職權訂定有關的規則。
第六十一條
對已結算開支的撥款申請及補充
一、行政自治部門應遵照財政局訂定的方式及指引,每月按已結算的開支向財政局申請撥款,但屬下條規定的情況除外。
二、行政自治部門應於每月結束後十五日內,向財政局提交上款所指撥款的結算申請,以透過該行政自治部門的預算補充其於相關月份已結算的開支,但經適當說明理由,可提前或作出多於一次的申請。
三、如上款所指的申請涉及相關年度的最後一個月,行政自治部門應最遲於第15/2017號法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支付期限結束前的五個工作日提交結算申請。
四、〔廢止〕
五、〔廢止〕
六、〔廢止〕
七、〔廢止〕
八、〔廢止〕
第六十二條
預支及退回撥款
一、為申請每個財政年度的首次撥款,行政自治部門於預算生效後的十日內,按照財政局發出的指引,向該局申請發放上限為所屬年度預算撥款內運作開支的十二分之一的撥款,而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可申請發放上限為所屬年度預算撥款的十二分之三的撥款。
二、行政自治部門亦可按照其實際所需的必要金額,提出多於上款所指限額的撥款申請,但應提供適當理由說明。
三、除第一款所指的申請外,如行政自治部門根據適用法例的規定需要支付開支,且已申請的撥款不足以承擔已承諾的開支時,可提出額外撥款申請,有關撥款應嚴格限於該行政自治部門實際所需的必要金額。
四、在無適當理由說明的情況下,財政局可全部或部分拒絕以上兩款所指的申請。
五、如行政自治部門已收取但未使用的撥款超出其未動用的預算,該行政自治部門應適時經出納活動把超出的撥款退回公庫。
六、如第三款所指額外撥款無需再使用,行政自治部門亦應適時經出納活動退回公庫。
七、發放本條所指的撥款,以預支公庫款項的出納活動為之。
八、行政自治部門應最遲於有關年度的翌年二月二十日把該年度的撥款餘額退回公庫。
第六十五條
職權
一、〔……〕
二、上款所指的許可限額為最初預算所定總收入的百分之五,且不得超過澳門元一百萬元,但不影響經自治部門及機構的具職權監督實體批准或按法律規定訂定高於此限額的金額。
三、〔……〕”
第二條
增加第2/2018號行政法規的條文
在第2/2018號行政法規內增加第九十三-A條,內容如下:
“第九十三-A條
電子方式
本行政法規所指的行為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三條
修改表述
一、修改第2/2018號行政法規文本的以下表述:
(一) 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七)項及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表述的“M/3 RF格式支付指令”改為“M/3支付指令”;
(二) 第五十九條第三款所表述的“OR M/6格式的申請表”及第四款所表述的“申請表”均改為“結算申請”;
(三) 第五十九條第七款所表述的“M11格式的憑單”改為“M/11存款憑證(司庫活動)”。
二、修改第2/2018號行政法規中文文本的以下表述:
(一) 第十八條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二) 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一)項所表述的“法定流通貨幣”改為“法定貨幣”;
(三) 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六)項所表述的“OR M/7格式支付憑證”及第五十五條第八款所表述的“OR M/7格式的支付憑證”均改為“M/7支付指令”。
三、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五十五條第八款的葡文文本所表述的“título de pagamento modelo OR M/7”改為“ordem de pagamento M/7”。
第四條
更新提述
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M/3 RF格式支付指令”、“OR M/7格式支付憑證”及“M11格式的憑單”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分別視為對“M/3支付指令”、“M/7支付指令”及“M/11存款憑證(司庫活動)”的提述。
第五條
時間上的適用
經本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的規定,僅適用於自二零二六年財政年度起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預算執行、決算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第六條
廢止
廢止:
(一) 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六十一條第四款至第八款;
(二) 四月十三日第85/98/M號訓令。
第七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