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30/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7/2025

刊登日期:

2025.11.24

版數:

3-5

  • 核准《日昇樓公共停車場規章》。
相關法規 :
  • 第5/2023號法律 - 公共泊車服務制度。
  • 第34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日昇樓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  
    相關類別 :
  • 多層停車場 - 交通事務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泊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0/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日昇樓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廢止第34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八日後開始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日昇樓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日昇樓內並由地面層、地庫一層至地庫三層構成的日昇樓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下列類別的車輛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一)輕型汽車;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高度超過2公尺;

    (二)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607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292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315個。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及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車輛類別 泊車憑證 每半小時或不足
    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輕型汽車 日間普通票 澳門元3元
    夜間普通票 澳門元1.5元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日間普通票 澳門元1元
    夜間普通票 澳門元0.5元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入口及出口均設於聚龍街。

    二、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但該自動裝置出現故障除外;

    (二)使用者可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法規:

    第231/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7/2025

    刊登日期:

    2025.11.24

    版數:

    5-8

    • 核准《日暉大廈公共停車場規章》。
    相關法規 :
  • 第5/2023號法律 - 公共泊車服務制度。
  • 第47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日暉大廈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  
    相關類別 :
  • 多層停車場 - 交通事務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泊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1/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日暉大廈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廢止第47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八日後開始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日暉大廈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日暉大廈內並由地面層和一樓構成的日暉大廈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下列類別的車輛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一)輕型汽車;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高度超過2公尺;

    (二)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191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59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132個。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及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車輛類別 泊車憑證 每半小時或不足
    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輕型汽車 日間普通票 澳門元3元
    夜間普通票 澳門元1.5元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日間普通票 澳門元1元
    夜間普通票 澳門元0.5元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入口及出口均設於聚龍街。

    二、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但該自動裝置出現故障除外;

    (二)使用者可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法規:

    第232/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7/2025

    刊登日期:

    2025.11.24

    版數:

    8-11

    • 核准《氹仔中央公園公共停車場規章》。
    相關法規 :
  • 第5/2023號法律 - 公共泊車服務制度。
  • 第6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氹仔中央公園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 第77/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氹仔中央公園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一條。
  • 第19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十六個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 第14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授權聯合行動指揮官在民防架構啟動期間維持開啟、關閉或重開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停車場,尤其包括維持開啟或重開各停車場使用及經營規章內所規定的符合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風暴潮警告的相關級別而必須關閉的停車場。
  •  
    相關類別 :
  • 多層停車場 - 交通事務局 - 民防 - 熱帶氣旋 - 治安警察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泊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2/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氹仔中央公園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廢止第6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77/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9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九款及第14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一款。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八日後開始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氹仔中央公園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氹仔中央公園內並由地庫一層至地庫二層構成的氹仔中央公園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下列類別的車輛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一)輕型汽車;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高度超過2公尺;

    (二)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2,714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1,343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1,371個。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及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車輛類別 泊車憑證 每半小時或不足
    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輕型汽車 日間普通票 澳門元3元
    夜間普通票 澳門元1.5元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日間普通票 澳門元1元
    夜間普通票 澳門元0.5元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入口及出口設於成都街,另一個入口及出口設於哥英布拉街。

    二、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但該自動裝置出現故障除外;

    (二)使用者可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五、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3級別/橙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停車場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法規:

    第233/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7/2025

    刊登日期:

    2025.11.24

    版數:

    11-13

    • 核准《氹仔客運碼頭公共停車場規章》。
    相關法規 :
  • 第5/2023號法律 - 公共泊車服務制度。
  • 第11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氹仔客運碼頭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 第81/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氹仔客運碼頭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一條。
  • 第19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十六個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 第14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授權聯合行動指揮官在民防架構啟動期間維持開啟、關閉或重開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停車場,尤其包括維持開啟或重開各停車場使用及經營規章內所規定的符合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風暴潮警告的相關級別而必須關閉的停車場。
  •  
    相關類別 :
  • 多層停車場 - 交通事務局 - 治安警察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泊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3/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氹仔客運碼頭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廢止第11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81/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9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二款及第14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四款。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八日後開始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氹仔客運碼頭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氹仔客運碼頭旁北安港廣場內並由地庫一層至地庫二層構成的氹仔客運碼頭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下列類別的車輛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一)輕型汽車;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高度超過2公尺;

    (二)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938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742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196個。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及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車輛類別 泊車憑證 每半小時或不足
    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輕型汽車 日間普通票 澳門元3元
    夜間普通票 澳門元1.5元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日間普通票 澳門元1元
    夜間普通票 澳門元0.5元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兩個入口及兩個出口均設於北安港廣場內的街道。

    二、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但該自動裝置出現故障除外;

    (二)使用者可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五、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3級別/橙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停車場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法規:

    第234/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7/2025

    刊登日期:

    2025.11.24

    版數:

    13-16

    • 核准《松樹尾公共停車場規章》。
    相關法規 :
  • 第5/2023號法律 - 公共泊車服務制度。
  • 第39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松樹尾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  
    相關類別 :
  • 多層停車場 - 交通事務局 - 治安警察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泊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4/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松樹尾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廢止第39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八日後開始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松樹尾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松樹尾社區中心內並由地庫一層至地庫四層構成的松樹尾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下列類別的車輛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一)輕型汽車;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高度超過2公尺;

    (二)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394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197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197個。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及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車輛類別 泊車憑證 每半小時或不足
    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輕型汽車 日間普通票 澳門元3元
    夜間普通票 澳門元1.5元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日間普通票 澳門元1元
    夜間普通票 澳門元0.5元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入口及出口均設於消防局前地旁的街道。

    二、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但該自動裝置出現故障除外;

    (二)使用者可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法規:

    第235/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7/2025

    刊登日期:

    2025.11.24

    版數:

    16-19

    • 核准《湖畔大廈公共停車場規章》。
    相關法規 :
  • 第5/2023號法律 - 公共泊車服務制度。
  • 第11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湖畔大廈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  
    相關類別 :
  • 多層停車場 - 交通事務局 - 治安警察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泊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5/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湖畔大廈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廢止第11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八日後開始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湖畔大廈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氹仔湖畔大廈內並由地庫一層至地庫三層構成的湖畔大廈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下列類別的車輛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一)輕型汽車;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高度超過2公尺;

    (二)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1,810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678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1,132個。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及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車輛類別 泊車憑證 每半小時或不足
    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輕型汽車 日間普通票 澳門元3元
    夜間普通票 澳門元1.5元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日間普通票 澳門元1元
    夜間普通票 澳門元0.5元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輕型汽車的入口及出口設於美副將馬路,另一個入口及出口分別設於馬德拉街及湛江街;重型及輕型摩托車的入口及出口設於湛江街,另一個入口及出口設於美副將馬路。

    二、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但該自動裝置出現故障除外;

    (二)使用者可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法規:

    第236/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7/2025

    刊登日期:

    2025.11.24

    版數:

    19-21

    • 核准《黑橋街公共停車場規章》。
    相關法規 :
  • 第5/2023號法律 - 公共泊車服務制度。
  • 第11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黑橋街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  
    相關類別 :
  • 多層停車場 - 交通事務局 - 治安警察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泊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6/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黑橋街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廢止第11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八日後開始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黑橋街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氹仔平民新村第十座及第十一座內並由地庫層構成的黑橋街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下列類別的車輛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一)輕型汽車;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高度超過1.95公尺;

    (二)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175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95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80個。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及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車輛類別 泊車憑證 每半小時或不足
    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輕型汽車 日間普通票 澳門元3元
    夜間普通票 澳門元1.5元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日間普通票 澳門元1元
    夜間普通票 澳門元0.5元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入口及出口均設於黑橋街。

    二、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但該自動裝置出現故障除外;

    (二)使用者可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法規:

    第237/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7/2025

    刊登日期:

    2025.11.24

    版數:

    22

    • 核准設立澳門旅遊大學獨立學術單位——澳門旅遊大學-瑞士愷撒里兹大學創新人才發展中心。
    相關法規 :
  • 第11/2024號行政法規 - 澳門旅遊大學章程。
  •  
    相關類別 :
  • 澳門旅遊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7/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大學章程》第三條(五)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設立澳門旅遊大學獨立學術單位——澳門旅遊大學-瑞士愷撒里兹大學創新人才發展中心。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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