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警察總局

法規:

第33/2025號警察總局局長批示

公報編號:

47/2025

刊登日期:

2025.11.19

版數:

22-23

  • 將若干權限授予及轉授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
相關法規 :
  • 第130/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警察總局局長。
  • 第57/99/M號法令 - 核准《行政程序法典》──廢止七月十八日第35/9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警察總局 - 金融情報辦公室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3/2025號警察總局局長批示

    本人行使第130/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賦予的職權,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權及轉授權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朱婉儀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決定獲分配於金融情報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年假之享用或提前享用;

    (二)決定獲分配於金融情報辦公室的工作人員缺勤或遲到是否合理;

    (三)批准獲分配於金融情報辦公室的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四)批准獲分配於金融情報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五)在金融情報辦公室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三、對於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透過經保安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金融情報辦公室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副主任。

    五、追認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局長 梁文昌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