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
| |||||||||||
| 相關法規 : | |||
| 相關類別 : | |||
第90/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第92/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第六款至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行政公職局人員林子龍在招商投資促進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二、上款所指人員的每月報酬根據《招商投資促進局人員通則》的規定訂定。
三、上款所指的每月報酬,以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恤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招商投資促進局承擔。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 相關法規 : | |||
| 相關類別 : | |||
第91/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刊登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3/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的部分成員職務有變,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3/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許可設立的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曾翔,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梁佩欣;
委員:譚奕斌;
候補委員:楊惠芳;
候補委員:梁志雄。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 相關法規 : | |||
| 相關類別 : | |||
第92/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刊登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5/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中某些成員職務有變,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5/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許可設立的保安司司長辦公室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林燕生,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許秋雲;
委員:周棟樑;
候補委員:李達康;
候補委員:李嘉儀。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 相關法規 : | |||
| 相關類別 : | |||
第93/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刊登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5/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交通事務局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其中兩名成員終止執行該委員會的職務,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25/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許可設立的交通事務局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鄭岳威,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李頴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容瑋婕,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志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