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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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8/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五日起,發行並流通以「龍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 二元五角 | 1,103,000枚 | 
| 四元 | 1,025,000枚 | 
| 四元五角 | 1,025,000枚 | 
| 六元 | 1,025,000枚 | 
| 含面額十四元郵票之小型張 | 250,000枚 | 
含兩套共八枚郵票之小本票,
| 每冊售價為四十元 | 10,000冊 | 
二、上述所指郵票發行量中,其中七十七萬五千套納入中國郵政、中國香港郵政及中國澳門郵電聯合發行的小全張;中國澳門郵電以兩款郵摺形式銷售,每冊售價分別為澳門元六十元及澳門元七十八元。
三、其餘二十五萬套郵票印刷成六萬二千五百張小版張;其中一萬五千六百二十五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另七萬八千枚的二元五角郵票印刷成每版五十枚的版票。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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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9/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於二零二四年度,豁免公共街市攤位承租人繳付第206/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47/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的租金。
二、於二零二四年度,豁免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及其他街頭經營者繳付經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市政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下稱“《收費表》”)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第一款(一)項所定的費用。
三、於二零二四年度,《收費表》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所定的檢疫費用不予徵收。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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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已被 第99/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200/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獲准申請醫療人員有限度執照的機構名單》,該名單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份的附件。
二、廢止第135/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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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獲准申請醫療人員有限度執照的機構名單
| 序號 | 機構名稱 | 機構性質 | 
| 1. | ARTM九澳綜合服務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 2. | 工聯九澳護養院 | 社會服務機構 | 
| 3. | 仁愛安老院有限公司 | 社會服務機構 | 
| 4. | 仁慈堂安老院 | 社會服務機構 | 
| 5. | 主教山兒童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 6. | 母親會下環長者綜合服務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 7. | 母親會安老院 | 社會服務機構 | 
| 8. | 母親會護理安老院 | 社會服務機構 | 
| 9. | 旭日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 10. | 伯大尼安老院 | 社會服務機構 | 
| 11. | 利民坊 | 社會服務機構 | 
| 12. | 幸福安老院 | 社會服務機構 | 
| 13. | 明愛家居護養暨照顧者支援服務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 14. | 松栢護老院 | 社會服務機構 | 
| 15. | 青洲老人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 16. | 青頤長者綜合服務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 17. | 盈康護老院——海蘭軒 | 社會服務機構 | 
| 18. | 虹光軒 | 社會服務機構 | 
| 19. | 恩暉長者綜合服務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 20. | 海傍區老人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 21. | 啟能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 22. | 啟康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 23. | 啟智早期訓練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 24. | 啟聰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 25. | 康暉長者日間護理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 26. | 康樂綜合服務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 27. | 救世軍睿禧長者綜合服務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 28. | 望廈之家 | 社會服務機構 | 
| 29. | 清安醫所 | 社會服務機構 | 
| 30. | 創明坊 | 社會服務機構 | 
| 31. | 菩提長者綜合服務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 32. | 華暉康復綜合服務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 33. | 黑沙環明暉護養院 | 社會服務機構 | 
| 34. | 滙暉長者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 35. | 聖方濟各安老院 | 社會服務機構 | 
| 36. | 聖路濟亞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 37. | 聖瑪利亞安老院 | 社會服務機構 | 
| 38. | 聖瑪嘉烈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 39. | 聖類斯公撒格之家 | 社會服務機構 | 
| 40. | 瑪大肋納安老院 | 社會服務機構 | 
| 41. | 寬樂身心健康服務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 42. | 樂融山莊 | 社會服務機構 | 
| 43. | 毅進綜合服務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 44. | 曉光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 45. |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望廈老人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 46. | 澳門扶康會怡樂軒 | 社會服務機構 | 
| 47. | 澳門扶康會朗程軒 | 社會服務機構 | 
| 48. | 澳門扶康會康盈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 49. | 澳門扶康會寶利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 50. | 澳門扶康會寶翠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 51. | 澳門兒童發展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 52. | 澳門弱智人士家長協進會星光舍 | 社會服務機構 | 
| 53. | 澳門特殊奧運會附屬智愛智樂社區支援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 54. | 澳門循道衛理聯合教會社會服務處欣頤居護養院 | 社會服務機構 | 
| 55. | 澳門循道衛理聯合教會社會服務處盈樂居 | 社會服務機構 | 
| 56. | 澳門循道衛理聯合教會社會服務處灣晴居 | 社會服務機構 | 
| 57. |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綠楊長者日間護理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 58. |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駿怡日間綜合服務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 59. | 澳門街坊總會頤駿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 60. | 澳門護老院(福海) | 社會服務機構 | 
| 61. | 頤安(逸麗)護老院 | 社會服務機構 | 
| 62. | 頤安護老院 | 社會服務機構 | 
| 63. | 頤安護老院(雅新) | 社會服務機構 | 
| 64. | 曙光中心 | 社會服務機構 | 
| 65. | 濠江逸麗護老院 | 社會服務機構 | 
| 66. | 聖公會澳門社會服務處 | 社會服務機構 | 
| 67. | 藥物監督管理局 | 其他機構 | 
| 68. | 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 | 其他機構 | 
| 69. | 體育局運動醫學中心 | 其他機構 | 
| 70. | 工聯康復中心 | 其他機構 | 
| 71. | 新青協康復中心 | 其他機構 | 
| 已更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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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澳門協和醫院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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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協和醫院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的綜合服務行政大樓內並由地庫一層至地庫三層、地面層、地面夾層,以及一樓和二樓構成的澳門協和醫院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下列類別的車輛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一)輕型汽車;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高度超過2公尺;
(二)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1,070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590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480個。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及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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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更改 - 請查閱:第86/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入口及出口均設於連接離島醫院大馬路的內部道路。
二、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但該自動裝置出現故障除外;*
(二)使用者可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86/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