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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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21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審計署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522,686.24(澳門幣伍拾貳萬貳仟陸佰捌拾陸元貳角肆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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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 單位:澳門幣 |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 收入 | |||
| 資本收入 |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522,686.24 | |
| 總收入 | 522,686.24 | ||
| 開支 | |||
| 經常開支 |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 05-04-00-00-00 | 雜項 | ||
| 1-01-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522,686.24 | 
| 總開支 | 522,686.24 | 
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於審計署——審計長:何永安
| 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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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營機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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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已被 第5/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21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第31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澳門批發市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二條第一款所指收費表,由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表取代。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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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二條第一款所指者)
收費表
| 名稱 | 單位 | 金額 | 備註 | 
| 批發市場場地租金 | 平方米/月 | 122.00 | 批發攤位 | 
| 48.00 | 批發攤位的閣樓 | ||
| 平方米/月 | 100.00 | 供作銀行場所的場地 | |
| 平方米/月 | 80.00 | 供作飲食場所的場地 | |
| 預先申請場地單次使用及管理費 | (11:00至21:00) | 250.00 | 當所有供貨物擺賣及/或倉存地方已出租時進行 | 
| 進入及通行費 | 日間(07:00至21:00) | 360.00 | 採用月票制度 | 
| 夜間(21:00至07:00) | 500.00 | ||
| 批發市場管理費 | 攤位或場所/月 | 450.00 | 批發攤位及銀行場所 | 
| 600.00 | 飲食場所 | ||
| 禽鳥及品種細小動物接收及儲存費 | 雞或火雞/隻 | 1.00 | |
| 鴨或鵝/隻 | 1.50 | ||
| 鴿子/隻 | 0.30 | ||
| 鵪鶉/隻 | 0.10 | ||
| 其他禽鳥/隻 | 0.30 | ||
| 品種細小的動物/隻 | 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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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發行並流通以「舊街小巷」為題,屬普通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 二元 | 500,000枚 | 
| 二元五角 | 300,000枚 | 
| 三元 | 500,000枚 | 
| 三元五角 | 300,000枚 | 
| 四元 | 300,000枚 | 
| 四元五角 | 500,000枚 | 
| 五元 | 500,000枚 | 
| 五元五角 | 300,000枚 |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