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11/2011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25/2011

刊登日期:

2011.6.20

版數:

1306-1308

  • 執行國際衛生條例(2005)的制度。
部份被廢止 :
  • 第30/2024號行政法規 - 健康城市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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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4/2008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國際衛生條例(2005)》的中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譯本、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中、英文文本及葡文譯本,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指定國家歸口單位聯繫表英文文本的適用部分及中、葡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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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衛生 - 衛生局 - 市政署 - 警察總局 - 海關 - 海事及水務局 - 民航局 - 治安警察局 - 消防局 - 環境保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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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1/2011號行政法規

    執行國際衛生條例(2005)的制度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本行政法規為執行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修訂的世界衛生組織國際衛生條例〔下稱“國際衛生條例(2005)”〕及對該條例的任何修訂訂定規定,該等修訂為中央人民政府着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

    第二條

    協調及監察

    一、衛生局局長具職權協調及監察國際衛生條例(2005)及其嗣後修訂中有關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的措施。

    二、衛生局應按照國際衛生條例(2005)中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規定,與國家主管當局配合,就監測及應對行動所要求的核心能力制定一行動計劃(下稱“行動計劃”)。

    三、上款所指的行動計劃須由行政長官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核准。

    第三條

    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發現可能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按照國際衛生條例(2005)的規定確定為存在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衛生局局長應將公共衛生措施提請行政長官批示。

    第四條及第五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30/2024號行政法規

    第六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後第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五月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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